18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物原則上為融通物
(B)公物可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C)公物原則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D)公物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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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3), B(805), C(733), D(5003), E(0) #2331952
統計: A(753), B(805), C(733), D(5003), E(0) #2331952
詳解 (共 8 筆)
#4027536
特徵
(一)不融通性
指公物不得為交易、讓與、設定負擔等等法律行為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公物使用目的之情況下,得轉讓所有權。例如在不影響供大眾行走的目的下,公役地得轉讓成為私人巷道土地。
(一)不融通性
指公物不得為交易、讓與、設定負擔等等法律行為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公物使用目的之情況下,得轉讓所有權。例如在不影響供大眾行走的目的下,公役地得轉讓成為私人巷道土地。
就公物的不融通性而言,學說上見解不一:
1.否定說:完全否定公物的融通性,完全不得為私人權利之標的。
2.肯定說:承認公物的融通性;即公物可作為私人權利之標的。
3.部分肯定說:在不影響公物設定目的的範圍內,仍承認其融通性(通說)
(二)不適用時效取得
1.若採否定說的見解,公物須隨時提供為行政目的所用,既為不融通物亦不得透過時效取得
1.否定說:完全否定公物的融通性,完全不得為私人權利之標的。
2.肯定說:承認公物的融通性;即公物可作為私人權利之標的。
3.部分肯定說:在不影響公物設定目的的範圍內,仍承認其融通性(通說)
(二)不適用時效取得
1.若採否定說的見解,公物須隨時提供為行政目的所用,既為不融通物亦不得透過時效取得
(三)不得為公用徵收標的
公用徵收之對象,為私人所有之財產。而公有公物已為國家或行政機關所有,自非徵收之對象,僅須依法定程序撥用即可。
(四)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公物基於不融通之特性,故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其供大眾使用目的的情況下,仍可為執行標的。
公用徵收之對象,為私人所有之財產。而公有公物已為國家或行政機關所有,自非徵收之對象,僅須依法定程序撥用即可。
(四)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公物基於不融通之特性,故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其供大眾使用目的的情況下,仍可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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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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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000
(A)公物原則上為融通物→不融通物
(B)公物可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不適用時效取得
(C)公物原則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D)公物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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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409
既成道路仍然是公物阿......
學理上稱為「私有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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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027
既成道路是私人的,不是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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