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舉行聽證,
以確保相對人之權益
(B)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機關作成非授益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除另有法規明定外,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不當然受聽證結果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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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1), B(456), C(597), D(2557), E(0) #2331954
統計: A(4481), B(456), C(597), D(2557), E(0) #2331954
詳解 (共 10 筆)
#4023025
§10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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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9782
§ 10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聽證改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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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8271
樓上大大~您的條號要更改為§107 :)
(D)行政程序法§108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故 (D)除另有法規明定外,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不當然受聽證結果之拘束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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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155
(A)
行政程序法§107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行政機關有法定義務)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行政機關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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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494
(A)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舉行聽證, 以確保相對人之權益
陳述意見是原則,聽證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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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7725
小整理
行政處分⇨應(法規明文)/得(認有必要)
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行政計畫⇨涉及多數利益、HB權限,應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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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812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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