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若決定舉行聽證,得不另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前,應作成聽證紀錄,並主動對外公開
(C)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D)不服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統計: A(1913), B(2893), C(475), D(210), E(0) #1782626
詳解 (共 10 筆)
(A)§10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B)§59I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C)§108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D)§109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是這樣嗎?被A選項困擾好久
行程法第59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 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不是一定要公開
B錯在聽證本來就要做聽證紀錄了(64條),不是做成需要聽證的行政處分前才需要有聽證紀錄。而且59條的公開原則是指聽證過程要公開,不是聽證紀錄公開。聽證以公開為原則,也有不公開的例外,並非一概需要公開。
請問我這樣理解對嗎?我實在看不太出來B的描述到底有什麼錯誤。
(A)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若決定舉行聽證,得不另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反面解釋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B)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前,應作成聽證紀錄,並主動對外公開
行政程序法第64條第1項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行政程序法第59條第2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C)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108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D)不服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B)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前,應作成聽證紀錄,並主動對外公開
這個選項的重點在作成聽證的行政處分「前」。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表示你還沒決定啊,行政處分就是聽證的結果。
啊你都還沒決定處分是什麼,你就直接公開出去。這樣不太對吧。到時候如果又回心轉意豈不是徒增麻煩
行政程序法59 117 108 119 112 可以從這些法條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