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A)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B)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
(C)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D)本人四親等之姻親為該事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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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316), C(296), D(3344), E(0) #1782627
統計: A(254), B(316), C(296), D(3344), E(0) #1782627
詳解 (共 10 筆)
#2910143
應迴避嗜血山嬰 (四血親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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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958
口訣:4血3姻應迴避,代輔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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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679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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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592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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