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項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基於身分之請求權,經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公務人員對所有加班之工作時數,皆有加班費補償請求權
(C)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立即視為辭職
(D)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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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416), C(518), D(6930), E(0) #2331946

詳解 (共 10 筆)

#4082603

復審程序: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會提起復審。本會將於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復審決定;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

障亦同。

第 10 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

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

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

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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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6137

(B)公務人員對所有加班之工作時數,皆有加班費補償請求權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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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639
(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身分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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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457

(A)公務人員基於身分之請求權,經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 條: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 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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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393

(A)公務人員基於身分之請求權,經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B)公務人員對所有加班之工作時數,皆有加班費補償請求權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C)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立即視為辭職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D)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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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552
X(A)公務人員基於身分之請求權,X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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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633

(A)公務員身份保障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另財產上保障

§24-1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B)公務員財產上保障

 加班補償§23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C)消滅後3個月→ 通知復職 (查催)→ 查催逾3個月→ 視為辭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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