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項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基於身分之請求權,經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公務人員 對所有加班之工作時數,皆有加班費補償請求權
(C) 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立即視為辭職
(D)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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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77), C(86), D(1170), E(0) #2769246
統計: A(39), B(77), C(86), D(1170), E(0) #2769246
詳解 (共 4 筆)
#5080303
(A)公務人員基於身分之請求權,經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務員保障法§9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B)公務人員對所有加班之工作時數,皆有加班費補償請求權
公務員保障法§24-1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C)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立即視為辭職
公務員保障法§10iii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D)公務員保障法§1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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