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公務人員俸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俸給為法律保留事項
(B)公務人員因俸給所生之爭議,得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復審程
序處理
(C)俸給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公法上身分請求權
(D)公務人員因俸給所生之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654), B(1229), C(5299), D(674), E(0) #2331947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以公務人員保障法解題
(A)公務人員俸給為法律保留事項
第 14 條 (俸級之保證)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B)公務人員因俸給所生之爭議,得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復審程序處理
第 25 條 (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第 44 條 第 1 項 (復審)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適用復審程序之類型:
(一) 涉及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事件:
如:免職事件、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考績丁等、試用不及格之解職事件、辭職事件、資遣事件、否准退休申請事件。
(二) 涉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
如:退休金事件、撫卹金事件、休假補助費事件、年終工作獎金事件、考績獎金事件
(三) 涉及重大影響公務人員權利事件:
如:俸級審定事件、停職事件、調任事件。
資料來源:保訓會。完整資料可參考下列網站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27&s=12054
(C)俸給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公法上身分請求權X
由上述適用復審程序之類型,可知俸給與身分為不同之權利。
第 2 條 (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9 條 (身分保障)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由第2條及第9條、第14條也將分別對身分跟俸級予以保障,亦可得知兩者為不同的權益保障。
(D)公務人員因俸給所生之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第 72 條 第 1 項 (司法救濟)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因為公務人員俸給之爭議為公法上權利事件,故不服復審決定,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想很久…(C)會不會是錯在→俸給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C)俸給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公法上身分請求權
(財產)

C不是身分,是財產,千萬別搞錯了。
我覺得樓上說的是對的
(C)俸給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公法上身分請求權
不是應該是權利請求權? (參考最佳解)
(C)身分應該改為俸給請求權
這樣才對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