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公務員之概念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均為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B)縣長屬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
(C)法官於考績事項,屬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公務人員
(D)民選首長屬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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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8), B(1356), C(5079), D(1649), E(0) #1916073
統計: A(718), B(1356), C(5079), D(1649), E(0) #1916073
詳解 (共 10 筆)
#3219704
依法官法第一條第二項之立法說明:「按法官、公務員與國家間雖然皆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法官行使審判權,祇服從法律,此與一般公務員尚處於階級服從之指令關係,除受法律之拘束外,屬官對於長官發布之職務命令有服從之義務,顯有不同,爰明定本法為規範法官權利義務的特別法,並參酌德國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揭櫫法官與國家間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彰顯其身分之保障及執行職務之獨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以期促進審判獨立,達成司法公正的目標。」可知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確有不同,如法官法關於法官獎懲已另設規定,自無與一般公務人員一同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懲處規定之餘地。
來源:https://ppt.cc/frtT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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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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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240
國家賠償法適用對象:(最廣義)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 政務人員。
-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 民選地方首長。
- 軍職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廣義)
1.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2.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3.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4.法官 、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5.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任行政職者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
有給專任人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最狹義)
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官等及職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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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068
民選首長適用公服法,但不適用公保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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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487
法官是公務員服務法中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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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718
縣長為地方民選首長非政務官
n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政務人員、地方民選首長適用之。民意代表不適用之n
查地方制度法八十四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故縣長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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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914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B)(D)引地制法84條即可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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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510
7F中的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服務法 多加了"人"
補習班老師曾經說過一個簡單的概念
公務"人"員XX法 指的範圍都比較小 像我們依法考上的都屬於公務"人"員
公務員 所指的範圍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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