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現並兼任法學院院長。下列何項法律對甲無適用之可能性?
(A)公務人員任用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教師法
(D)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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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7), B(609), C(454), D(651), E(0) #1482033
統計: A(5687), B(609), C(454), D(651), E(0) #1482033
詳解 (共 10 筆)
#1967072
最廣義:《國家賠償法》,含約聘、約僱人員。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文武職(政務官、事務官)、武職之軍人、公營事業、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狹義:《公務員懲戒法》,限於文職(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之事務官、政務官、民選縣市長。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考績、保障、退休、撫卹、俸級、協會等法》,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常業文官、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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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552
公務員是上位概念,含軍職、公務人員、政務官等
公務人員係指經考試而任用之文官
以上來自陳治宇老師的授課內容
題幹甲為教授兼任法學院院長,非經考試任用,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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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482
其實這題觀念很簡單也不用翻法條去背,你只要釐清最廣義公務員到最狹義公務員的順序就好
最廣義是 國賠法 > 公務員服務法 > 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員任用法 最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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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93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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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614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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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934
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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