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下列何種情形經先行程序未獲救濟後,得提起撤銷訴訟?
(A)甲縣長明知縣自治條例牴觸上位法規範經不予核定,仍將該條例發布實施,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
(B)乙公務員擔任假期留守時,未辦理換證帶親友進入辦公區,於辦公室用餐飲酒,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過一次
(C)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丙因公共危險案件,被財政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
(D)違建戶丁不服基隆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現場會勘紀錄中記載丁之違建不予補償,丁對會勘紀錄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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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8), B(1075), C(2822), D(813), E(11) #1668293

詳解 (共 10 筆)

#2444275

公務員免職,經復審後不服,使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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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572

(A)受撤職處分,一旦做成懲戒決定,即無正常救濟管道;受懲處免職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依法可以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

懲戒處分係採一級一審制,一旦做成懲戒決定,即無正常救濟管道,惟如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9種情事,尚可提起再審之訴;受撤職處分之救濟程序即是如此。至於受懲處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在法定救濟期間,依法可以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在免職未確定前仍不能執行該免職處分。顯然的,懲處免職處分的救濟程序規定優於撤職處分。

(資料來源:http://epaper.hrd.gov.tw/185/EDM185-0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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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941

Q:下列何種情形經先行程序未獲救濟後,得提起撤銷訴訟?

(A)甲縣長明知縣自治條例牴觸上位法規範經不予核定,仍將該條例發布實施,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

(B)乙公務員擔任假期留守時,未辦理換證帶親友進入辦公區,於辦公室用餐飲酒,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過一次

(C)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丙因公共危險案件,被財政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

(D)違建丁不服基隆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現場會勘紀錄中記載丁之違建不予補償,丁對會勘紀錄不服

:

(A)公務人員懲戒程序等同於法院程序,故不需要再提復審而至行政訴訟 

(B)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109922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平時考核懲處(三)申誡以上之懲處→改認行政處分復審→撤銷訴訟

(C)免職令為行政處分復審→撤銷訴訟

(D)對於會勘紀錄不服的不予補償須要先向核定機關申請變更內容,如果核定機關拒提出的請求,則提課予義務之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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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502

A-不服公懲會判決,得聲請再審

B-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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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9346

(C)23 下列何種情形經先行程序未獲救濟後,得提起撤銷訴訟? 

整理上方摩友答案~


(A)甲縣長明知縣自治條例牴觸上位法規範經不予核定,仍將該條例發布實施,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 高一上 (2018/01/26)     55     

(A)受撤職處分,一旦做成懲戒決定,即無正常救濟管道;受懲處免職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依法可以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

懲戒處分係採一級一審制,一旦做成懲戒決定,即無正常救濟管道,惟如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9種情事,尚可提起再審之訴;受撤職處分之救濟程序即是如此。

至於受懲處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在法定救濟期間,依法可以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在免職未確定前仍不能執行該免職處分。顯然的,懲處免職處分的救濟程序規定優於撤職處分。

 
(B)乙公務員擔任假期留守時,未辦理換證帶親友進入辦公區,於辦公室用餐飲酒,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過一次 

小丸子GO!!! 高三下 (2018/06/30)     7     

樓上,復審和行政訴訟是『身份權益影響重大、財產』方面的救濟管道

若單純只是『記過』,則是內部救濟即可-->『申訴、再申訴』


(C)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丙因公共危險案件,被財政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 

同A


(D)違建戶丁不服基隆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現場會勘紀錄中記載丁之違建不予補償,丁對會勘紀錄不服 

拉拉 高二上 (2018/07/05)     4     

d選項

行政法院 62 年裁字第 41 號判例意旨:「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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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5276

(D)違建戶丁不服基隆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工程現場會勘紀錄中記載丁之違建不予補償,丁對會勘紀錄不服

由16F之解釋作更改,會勘紀錄的記載有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即屬行政處分,會勘紀錄上記載丁之違建不予補償,故丁拿不到補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給予補償。


16F所引的聯席會議,其註記係事實行為,因未發生法律效果,故提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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