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原則上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行政程序當事人得透過合意,定行政機關之土地管轄,稱為合意管轄
(C)與不動產有關之事件,應由不動產所有人戶籍所在地之行政機關管轄
(D)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應依各機關之組織性行政規則定之,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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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1), B(43), C(73), D(116), E(0) #1710437
統計: A(2521), B(43), C(73), D(116), E(0) #1710437
詳解 (共 6 筆)
#2593766
(C)行政程序法12: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D)行政程序法11:(1)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5)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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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565
B:【合意管轄】
兩造當事人於起訴前,基於雙方之合意,就特定法律關係定第一審法院。此種合意管轄係因透過兩造當事人事前同意又稱明示之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起訴後被告不抗辯受訴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致該法院有管轄權之法院為擬制之合意管轄,又稱應訴管轄。不論為明示之合意管轄或擬制之合意管轄,只要非專屬管轄之案件,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即應受當事人合意或應訴不抗辯之拘束,不得再以對該訴訟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他法院,裁定移送於他法院,或以其欠缺訴訟要件不合法而將之駁回。cr: 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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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815
B選項:
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
非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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