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不得予以懲戒
(C)同一行為已受罰鍰之行政罰,仍得予以懲處
(D)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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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266), C(132), D(152), E(0) #1710432

詳解 (共 2 筆)

#2513695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懲戒)

  (A)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B)已受刑罰或(C)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D)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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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061
刑懲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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