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承上題,土地所有權人提起行政訴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縣政府為被告
(B) 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C)應以縣政府及內政部為共同被告
(D) 縣政府非被告,但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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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7), B(601), C(35), D(78), E(0) #1710427

詳解 (共 2 筆)

#2617388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為地方自治事項,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將分配結果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不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第 2 項、第 3  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向縣政府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土地所有權人仍有異議,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由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此裁決程序,為上級機關之監督程序。故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時,應以市地重劃分配處分機關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4.asp?hir=all&N0=&sel_jword=&N1=&N2=&N3=&Y1=104&M1=9&D1=8&Y2=104&M2=9&D2=8&kt=&kw=&keyword=&sdate=20150908&edate=20150908&ktitle=&lc1=&lc2=&lc3=&hi=all&EXEC=%ACd++%B8%DF&datatype=dtype&typeid=C&record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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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同為最高法院104年9月份第1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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