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該說明欄之記載係 何性質?
(A)停止條件
(B)解除條件
(C) 負擔
(D)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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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717), C(1217), D(123), E(0) #1710428

詳解 (共 10 筆)

#2874867

樓上14F解除條件保留廢止權差別,在於解除條件將「自動」生效,而保留廢止權尚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解除條件只要條件成就法律效果當然發生不待其他行為之介入

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於外語補習班教授外語為條件,准予居留。離職,原核准之居留失效。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解析︰關鍵字=>失效,意指離職,
解除條件自動生效,也就是說,只要條件成就=>離職,法律效果當然發生=>原核准之居留當然「失效不待其他行為介入=>不須行政機關「註銷。故此種行政處分之附款為「解除條件」。

例子1︰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甲廠商「不得」販售牛肉=>解除條件
解析︰關鍵字=>不得解除條件,只要條件成就,法律效果當然發生不待其他行為之介入

例子2︰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取消」甲廠商販售牛肉=>保留廢止權
解析︰關鍵字=>取消保留廢止權,必須有得廢止之事實發生,有必要時,行政機關取得廢止的權限,是否廢止行政機關還有一個最後審酌機會,並不是當然失去法律效力

18. A 市公所准許 B 於某處擺設攤販,攤販證上載有「此地點如有都市更新改建必要,無條件搬離」等語。請問該攤販證之性質為何?
(A)附條件之許可處分
(B)保留事後廢止權之許可處分 ------>
關鍵字=>必要
(C)和解契約
(D)行政契約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升官等考試(薦任)#1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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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849

類似考題,補充如下:

43 主管機關准許外國人在臺居留但附加不得工作之限制,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處分附款?
(A)條件
(B)負擔
(C)期限
(D)保留廢止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1 年 - 101年 普通考試行政法考題#8639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謂之:(93高考)
(A)附條件之行政處分
(B)附期限之行政處分
(C)保留負擔之變更之行政處分
(D)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18. A 市公所准許 B 於某處擺設攤販,攤販證上載有「此地點如有都市更新改建必要,無條件搬離」等語。請問該攤販證之性質為何?
(A)附條件之許可處分
(B)保留事後廢止權之許可處分
(C)和解契約
(D)行政契約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升官等考試(薦任)#12691 

31 主管機關核准工廠設立,但保留日後必要時依法規其裝置防止噪音設備之義務,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處 分附款?
(A)解除條件
(B)保留廢止權
(C)負擔之保留
(D)法律效果一部除外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3 年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法概要】#15637 

19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廠,但對是否產生足以影響鄰人之噪音尚不確定,因此於核准時附上日後應加裝置防止噪音設備之負擔,係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
(B)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
(C)附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D)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之行政處分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103 年 - 103年警察特考三等(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19200
 

11 某行政處分之附款內容為「相對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天內,無償捐贈給本國公益團體 20 萬元後,本處分始生效力」,此附款應屬下列何種附款?
(A)期限
(B)條件 ---->停止條件
(C)負擔
(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 102 年 - 102年 警察人員四等#10316

21 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於外語補習班教授外語為條件,准予居留。若,原核准之居留失效。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A)附期限
(B)附條件 ---->解除條件
(C)廢止保留
(D)附負擔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6 年 - 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政法概要#6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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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255

工廠:「我要蓋污染防治設施沒土地,讓我改農地改建地好不好」

工業局:「準了。但你要說到做到,好好蓋防污設施,不然就不給你蓋喔!

聯席會議上

「法條只說要說到做到,沒有後面那句!所以後面那句話威脅性質太高,是負擔!」
「只是勸說一下,還好吧,頂多算保留廢止權啊~」

廢止權保留不就是特殊的解除條件嗎?這樣不能單獨爭訟拿掉耶。
最後決定,這麼有威脅性質的話語,當然是負擔。

於是對政府甜言蜜語成功得到了新建地,卻被一句要求實踐諾言給嚇到的工廠,
可以去打個撤銷訴訟,把必須守諾的那句威脅拿掉。

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說個笑話
法律希望工業局發工廠工業用地證明書時,要把關工廠從事低污染事業;
 但要求工廠依計畫書施工、不然收回證明書,叫對工廠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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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998

樓上11F如果題目改成︰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該限制」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行政機關保留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違反此限制,行政機關」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故為「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本題目為︰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
=>雖然核准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但行為人立即履行應作為不作義務,否則行政機關立即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故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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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839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2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其中前段「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雖是重申 8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第 6  項、第 59 條第 1項前段、第 61 條第 1  項暨 85 年 5  月 23 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2 條有關毗連用地「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規定,然後段「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並非法令規定違反前段所舉法定義務之效果,而是經濟部工業局作成上開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核准函之授益處分同時結合處分相對人「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作為不作為義務,以之作為決定「核准增加使用毗連用地設置污染防治設施」之前提要件,在處分相對人違反此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時,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此授益處分應認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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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334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2 月份第 2...
(共 4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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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581

樓上7F,第二題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註銷入境許可謂之:(D)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之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同時保留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
保留負擔之變更之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保留事後附加變更補充負擔之權限
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
依題意知,違反在台就業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明顯可看出行政機關保留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違反此限制,行政機關將可廢止其入境許可,故選(D)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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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456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2 月份第 2...
(共 7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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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322
「應確實遵守....blablabla....
(共 1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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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020

真是太離譜了!提醒相對人必須遵守法律、契約,違反的話就會得到某些效果,這不就是廢話嗎?不用提醒相對人也應該要知道啊。結果行政機關好意提醒,加上這句重申法律、契約內容的廢話,竟然被當成附款?我認為其實這應該是行政處分的內容,根本就不構成附款。三樓所點出的矛盾非常精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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