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該說明欄之記載係
何性質?
(A)停止條件
(B)解除條件
(C) 負擔
(D) 行政指導
統計: A(130), B(717), C(1217), D(123), E(0) #1710428
詳解 (共 10 筆)
回樓上14F,解除條件與保留廢止權差別,在於解除條件將「自動」生效,而保留廢止權將尚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解除條件,只要條件成就,法律效果當然發生,不待其他行為之介入。
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於外語補習班教授外語為條件,准予居留。若離職,原核准之居留失效。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解析︰關鍵字=>失效,意指若離職,解除條件將「自動生效」,也就是說,只要條件成就=>離職,法律效果當然發生=>原核准之居留當然「失效」,不待其他行為介入=>不須行政機關「註銷」。故此種行政處分之附款為「解除條件」。
例子1︰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甲廠商「不得」販售牛肉=>解除條件。
解析︰關鍵字=>不得,解除條件,只要條件成就,法律效果當然發生,不待其他行為之介入。
例子2︰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將「取消」甲廠商販售牛肉=>保留廢止權。
解析︰關鍵字=>取消,保留廢止權,必須有得廢止之事實發生,有必要時,行政機關取得廢止的權限,是否廢止行政機關還有一個最後審酌機會,並不是當然失去法律效力。
18. A 市公所准許 B 於某處擺設攤販,攤販證上載有「此地點如有都市更新改建必要,無條件搬離」等語。請問該攤販證之性質為何?
(A)附條件之許可處分
(B)保留事後廢止權之許可處分 ------>關鍵字=>必要
(C)和解契約
(D)行政契約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升官等考試(薦任)#12691
類似考題,補充如下:
43 主管機關准許外國人在臺居留但附加不得工作之限制,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處分附款?
(A)條件
(B)負擔
(C)期限
(D)保留廢止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1 年 - 101年 普通考試行政法考題#8639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謂之:(93高考)
(A)附條件之行政處分
(B)附期限之行政處分
(C)保留負擔之變更之行政處分
(D)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18. A 市公所准許 B 於某處擺設攤販,攤販證上載有「此地點如有都市更新改建必要,無條件搬離」等語。請問該攤販證之性質為何?
(A)附條件之許可處分
(B)保留事後廢止權之許可處分
(C)和解契約
(D)行政契約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升官等考試(薦任)#12691
31 主管機關核准工廠設立,但保留日後必要時依法規得命其裝置防止噪音設備之義務,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處 分附款?
(A)解除條件
(B)保留廢止權
(C)負擔之保留
(D)法律效果一部除外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3 年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法概要】#15637
19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廠,但對是否產生足以影響鄰人之噪音尚不確定,因此於核准時附上日後應加裝置防止噪音設備之負擔,係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
(B)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
(C)附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D)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之行政處分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103 年 - 103年警察特考三等(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19200
11 某行政處分之附款內容為「相對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天內,無償捐贈給本國公益團體 20 萬元後,本處分始生效力」,此附款應屬下列何種附款?
(A)期限
(B)條件 ---->停止條件
(C)負擔
(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 102 年 - 102年 警察人員四等#10316
21 主管機關以外國人於外語補習班教授外語為條件,准予居留。若離職,原核准之居留失效。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A)附期限
(B)附條件 ---->解除條件
(C)廢止保留
(D)附負擔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6 年 - 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政法概要#66891
工廠:「我要蓋污染防治設施沒土地,讓我改農地改建地好不好」
工業局:「準了。但你要說到做到,好好蓋防污設施,不然就不給你蓋喔!」
聯席會議上
「法條只說要說到做到,沒有後面那句!所以後面那句話威脅性質太高,是負擔!」
「只是勸說一下,還好吧,頂多算保留廢止權啊~」
廢止權保留不就是特殊的解除條件嗎?這樣不能單獨爭訟拿掉耶。
最後決定,這麼有威脅性質的話語,當然是負擔。
於是對政府甜言蜜語成功得到了新建地,卻被一句要求實踐諾言給嚇到的工廠,
可以去打個撤銷訴訟,把必須守諾的那句威脅拿掉。
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說個笑話
法律希望工業局發工廠工業用地證明書時,要把關工廠從事低污染事業; 但要求工廠依計畫書施工、不然收回證明書,叫對工廠的「負擔」。
回樓上11F,如果題目改成︰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該限制,「將」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行政機關保留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違反此限制,行政機關「將」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尚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故為「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而本題目為︰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
=>雖然核准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但行為人應「立即」履行應作為及不作為義務,否則行政機關「立即」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故為「負擔」。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2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其中前段「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雖是重申 8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第 6 項、第 59 條第 1項前段、第 61 條第 1 項暨 85 年 5 月 23 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2 條有關毗連用地「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規定,然後段「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並非法令規定違反前段所舉法定義務之效果,而是經濟部工業局作成上開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核准函之授益處分,同時結合處分相對人「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以之作為決定「核准增加使用毗連用地設置污染防治設施」之前提要件,在處分相對人違反此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時,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此授益處分應認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回樓上7F,第二題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謂之:(D)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之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同時保留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尚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
保留負擔之變更之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尚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
依題意知,違反在台就業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明顯可看出行政機關保留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違反此限制,行政機關將可廢止其入境許可,故選(D)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真是太離譜了!提醒相對人必須遵守法律、契約,違反的話就會得到某些效果,這不就是廢話嗎?不用提醒相對人也應該要知道啊。結果行政機關好意提醒,加上這句重申法律、契約內容的廢話,竟然被當成附款?我認為其實這應該是行政處分的內容,根本就不構成附款。三樓所點出的矛盾非常精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