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行政處分之附款內容為「相對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天內,無償捐贈給本國公益團體 20 萬元後,本 處分始生效力」,此附款應屬下列何種附款?
(A)期限
(B)條件
(C)負擔
(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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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5438), C(1747), D(83), E(0) #427193

詳解 (共 10 筆)

#671779

條件係指行政處分規定給予人民利益或課予負擔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行政處分的效果尚在不定的狀態,必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始完全發生效果(停止條件),或當然失其效果(解除條件)。

負擔:係指於授益處分中附加相對人須盡一定之義務,命其為一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為一種對相對人不利之內容;在本質上應可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亦具有較強之獨立性,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處分之附款可視為其獨立之意思,即當事人也能對機關之處分附款提撤銷之訴或課與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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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080

本題關鍵字=>始生效力,只要條件成就=>行政處分送達翌日起 30 天內,無償捐贈給本國公益團體 20 萬元法律效果當然發生=>本處分「始生效力」,不待其他行為之介入,故此附款為「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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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929
(B)條件: 不管是授益或者負擔處分,生...
(共 4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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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5219

負擔→處分時已生效力+設定一額外義務

停止條件→處分時未生效力,條件成就時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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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30
筆記補充:上述五種附款,於實務上較易混淆者為條件與負擔,有必要再予釐清其界限:(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但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則不一定為授益處分。(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而條件係行政處分之一部分。(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然條件是否成就,無法強制履行。(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然條件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無效。(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然條件已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不得單獨對之爭訟。 

此外,對於相對人提出之申請,行政機關改變其內容而許可其申請,稱為修正的許可。此種許可內容之變更,已成為行政處分之主要部分,不能單獨對其表示不服,必須對全部之行政處分提起爭訟(註)。 
註:參翁岳生著:「論行政處分」,收於氏著:「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一九九四年六月初版第二四頁。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23&article_category_id=205&article_id=1238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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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807
負擔實為一獨立之行政處分,負擔不履行,原則上並不影響原授益行政處分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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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370
只要有始生效力,就是條件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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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964
因為行政處分的效果尚在不定的狀態。負擔指...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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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364
尚未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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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320

求解 >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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