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在下列何種情形下,行政機關不得為公示送達?
(A)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無法依囑託送達或郵政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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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8), B(383), C(366), D(449), E(0) #427198
統計: A(7008), B(383), C(366), D(449), E(0) #42719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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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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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300
行政程序法
第73 條 (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I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II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III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A)
第78 條 (公示送達之原因與方式)
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C)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D)
II 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III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C)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D)
II 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III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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