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行政機關對於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有明文規定者,行政機關得依法廢止
(B)附負擔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未能履行該等負擔時,行政機關得廢止之
(C)行政機關廢止行政處分時,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向後失其效力
(D)行政機關廢止權之行使並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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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5), C(108), D(2405), E(0) #1710425
統計: A(12), B(75), C(108), D(2405), E(0) #1710425
詳解 (共 9 筆)
#3203245
行政程序法 第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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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928
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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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7368
(A)行政程序法§123 I
(B)行政程序法§123 III
(C)行政程序法§125
(D)行政程序法§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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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339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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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775
C選項是不是怪怪的。 理由,行政處分被廢止時起,原則上不發生溯及既往;例外情況為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我看了題目好幾次,仍然不懂C選項為何會被認定正確........題目中的「後」字之操作性定義是「時間軸的後方」還是「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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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9820
向『後』是指以後,將來的意思,不是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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