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義務人拘提後,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應即釋放義務人之原因?
(A)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B)義務已全部履行
(C)義務人顯無逃匿之虞
(D)義務人出具切結書,承諾將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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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54), C(1316), D(2424), E(0) #1869309
統計: A(90), B(54), C(1316), D(2424), E(0) #1869309
詳解 (共 9 筆)
#3079450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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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250
D選項用邏輯思考應該也可以想出答案
如果只要簽切結書就可以放人。那這樣我每次去都只要簽切結書就可以走啦
這樣國家永遠追不到我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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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487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行政執行法第19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B)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A)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C)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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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7458
回樓上,自動販售的選項是自動勾選的,有些人並沒有想販賣的意思,有時候是真的會忘記要把它勾掉,別生氣了。
而且參與討論後,你也不知道你是否有有正在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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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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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4076
現在才發現原來我也有 勾選自動販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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