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對於行政執行之異議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者,停止執行,並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
(B)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
(C)執行機關對於有無理由未能逕予判斷者,應先停止執行,重行進行調查
(D)對於異議決定不服者,當事人仍得視執行行為之性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439), B(875), C(441), D(2258), E(0) #171068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執行之救濟-聲明異議: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三則決議文
[聲明異議不當然停止執行,但亦不當然阻卻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A)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者,停止執行,並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B)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C)執行機關對於有無理由未能逕予判斷者,應先停止執行,重行進行調查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D)對於異議決定不服者,當事人仍得視執行行為之性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之救濟-聲明異議: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三則決議文
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補充(D)選項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
另參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