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行政罰之裁處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皆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期間與原裁處作成前
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D)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而停止進行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
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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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391), C(498), D(2149), E(0) #1710684
統計: A(201), B(391), C(498), D(2149), E(0) #1710684
詳解 (共 5 筆)
#2688265
行政罰法27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C)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行政罰法28
(D)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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