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有訴願法之適用?
(A)對於交通裁決不服者
(B)向市政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遭到否准
(C)對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處不服者
(D)因市立公園樹木倒塌導致汽車毀損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統計: A(262), B(3310), C(409), D(166), E(0) #1710688
詳解 (共 10 筆)
(A)對於交通裁決不服者 -->免提訴願,逕提訴訟
(B)向市政府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遭到否准-->課予義務訴願
(C)對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處不服者 -->普通法院管轄
(D)因市立公園樹木倒塌導致汽車毀損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政府資訊:
1行政救濟方式: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430 號
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政府資訊,性質為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申請人應循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2審理方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訴願及行政訴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對「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處不服者:
由「警察機關」、「地方法院簡易庭」作出裁罰,不服裁罰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第一審)及抗告(第二審)以資救濟(一級二審)(準用刑事訴訟法)。
補充:
訴願的類型與適用範圍
(一) 類型
1. 撤銷訴願 (訴願法§1Ⅰ)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課予義務訴願 (訴願法§2Ⅰ)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二) 本法適用範圍
1. 行政處分
參照訴願法第3條:包含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1)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
政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2. 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
訴願法所稱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應指具實質意義的行政機關;即除中央及地方各
級行政機關外,亦應包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與團體。故對於行政受託人所作
成之處分,亦可提起訴願。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人民請求「閱覽卷宗」之救濟:
(一)原則:閱覽卷宗之准駁屬「程序行為」,「僅」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
(二)例外:
1通常情形,「當事人」申請抄閱卷宗遭拒,結果又受到不利處分->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提起「撤銷」訴訟。 2「利害關係人」為防護其利益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機關作決定前)阻止機關將卷宗交付抄閱。 3申請人對「他機關」之「孤立申請」->事實行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4很少發生,「強制執行」之申請->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C)對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處不服者
->普通法院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