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非屬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 40 萬元以下者
(B)不服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裁罰處分而涉訟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D)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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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3609), C(252), D(223), E(0) #1710692
統計: A(223), B(3609), C(252), D(223), E(0) #1710692
詳解 (共 10 筆)
#2699745
(B)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如不服須以普通法院為救濟管道,這是公法上爭議,屬於行政訴訟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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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7273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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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012
(B)是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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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593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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