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B)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C)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依物之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發還
(D)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於 1 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或變價所得之價金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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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4), B(1655), C(6361), D(1253), E(0) #1328396

詳解 (共 10 筆)

#1397246
個人對於C選項的理解是,該條文的意思在於 "不須所有權人申請,行政機關應主動發還" 而非選項所稱,應依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發還(被動發還)

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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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166

行政執行法: 無扣留必要應發還--> 1年內無人領或無法還--> 國庫

行政罰: 無留存必要應發還--> 應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故不能: 應公告,6個月內無人「申請發還」--> 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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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812

行政執行法 第38條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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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168

其實很多摩友都是享免費提供大家解答,但一開始沒有把自動販售的勾勾取消

而且另一個更心機的系統是,即便你沒有開自動販售,

只要過一定的讚數,系統還是會自動幫你開啟販售,要解答者自己去按停止販售才行,

這年頭想做善事提供大家免費詳解,還要被系統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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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852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依職權)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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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709

行政執行法 第 38      

A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B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C應即發還;D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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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333
第 38 條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
(共 1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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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691

對於阿摩近來隱藏解答然後販售營利的行為...

其實,依著作權法,著作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可以重製並散布;

再來,網路上題目分享討論,底下網友熱心的解答,是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重製、散布範圍內,應可類推大學授課的共筆

但是,若依著作權法,網友們熱心的解答、剪貼、重製或散布著作內部分知識以販賣的方式營利之行為尚難謂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白話來說販賣解答的營利行為可能已經觸犯著作權法

侵犯著作權法為告訴乃論,亦即若有著作權人提告,受害者將是網站上所有販賣及重製、散布該知識的考生,和阿摩平台(想想看之前古阿莫侵權事件吧,沒人提告都沒事,若有人提告將可能是天價)

在此想呼籲阿摩大大,取消隱藏解答然後販賣之營利行為吧,或許經營網頁平台不容易,但是取財真的必須合法,許多考生對阿摩的平台都有特殊的革命情感和感恩之情在,若哪天真的發生侵權事件使得網站必須消失,我想這是所有人都不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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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133

行政執行法:  執 一 國

行政罰:    罰 半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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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884
(c)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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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10107
未解鎖
行政執行法: 無扣留必要應發還-->...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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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06111
未解鎖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A...
(共 1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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