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B)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C)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依物之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發還
(D)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於 1 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或變價所得之價金歸屬國庫
統計: A(494), B(1655), C(6361), D(1253), E(0) #1328396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執行法: 無扣留必要應發還--> 1年內無人領或無法還--> 國庫
行政罰: 無留存必要應發還--> 應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故不能: 應公告,6個月內無人「申請發還」--> 公庫
行政執行法 第38條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
其實很多摩友都是享免費提供大家解答,但一開始沒有把自動販售的勾勾取消,
而且另一個更心機的系統是,即便你沒有開自動販售,
只要過一定的讚數,系統還是會自動幫你開啟販售,要解答者自己去按停止販售才行,
這年頭想做善事提供大家免費詳解,還要被系統這樣搞....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A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B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C應即發還;D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對於阿摩近來隱藏解答然後販售營利的行為...
其實,依著作權法,著作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可以重製並散布;
再來,網路上題目分享討論,底下網友熱心的解答,是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重製、散布範圍內,應可類推大學授課的共筆
但是,若依著作權法,網友們熱心的解答、剪貼、重製或散布著作內部分知識,以販賣的方式營利之行為,尚難謂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白話來說,販賣解答的營利行為,可能已經觸犯著作權法
侵犯著作權法為告訴乃論,亦即若有著作權人提告,受害者將是網站上所有販賣及重製、散布該知識的考生,和阿摩平台(想想看之前古阿莫侵權事件吧,沒人提告都沒事,若有人提告將可能是天價)
在此想呼籲阿摩大大,取消隱藏解答然後販賣之營利行為吧,或許經營網頁平台不容易,但是取財真的必須合法,許多考生對阿摩的平台都有特殊的革命情感和感恩之情在,若哪天真的發生侵權事件使得網站必須消失,我想這是所有人都不樂見的。
行政執行法: 執 一 國
行政罰: 罰 半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