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B)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C)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依物之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發還
(D)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於 1 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或變價所得之價金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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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359), C(1297), D(213), E(0) #153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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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229
第 38 條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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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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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關行政執行法中「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題行政執行法中的扣留,可與「行政罰法」中的「扣留」作比較
(A)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B)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C)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依物之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發還
(D)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於 1 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或變價所得之價金歸屬國庫
與「行政罰法」中的「扣留」是6個月內無人領取,歸屬公庫


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

1.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
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3.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本題正確答案選項更正
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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