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為直接強制的手段?
(A)交通安全講習
(B)拆除違建
(C)危險物之扣留
(D)對於未依法申請許可之室外集會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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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411), C(390), D(223), E(0) #1533300
統計: A(55), B(1411), C(390), D(223), E(0) #1533300
詳解 (共 8 筆)
#5576282
下列何者為直接強制的手段?
(A) 交通安全講習
>>係屬行政罰(行政罰法第2條)
(B) 拆除違建
>>係屬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第28條)
(C) 危險物之扣留
>>係屬行政執行法第36條的即時強制(因為是危險物)
(D) 對於未依法申請許可之室外集會命令解散 >>係屬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命令解散為行政處分中的對人一般處分)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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