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為執行要件
(B)行政機關於進行即時強制時,如義務人之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
(C)行政機關經採間接強制方法仍不能達成執行之目的時,方可採取即時強制之執行方法
(D)為預防危險之必要,執行機關得將凶器予以扣留,但扣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0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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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9), B(656), C(973), D(5589), E(0) #1916089
統計: A(809), B(656), C(973), D(5589), E(0) #1916089
詳解 (共 6 筆)
#3186514
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一項: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二項: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人管束
二、對物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
三、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一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A)以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為執行要件--->此為代履行之敘述,非即時強制
(B)行政機關於進行即時強制時,如義務人之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處以怠金--->代履行與怠金皆為間接強制方法
(C)行政機關經採間接強制方法仍不能達成執行之目的時,方可採取即時強制之執行方法--->間接強制不行,應改直接強制
(D)為預防危險之必要,執行機關得將凶器予以扣留,但扣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0曰--->行政執行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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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653
扣留:行政執行法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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