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得使用之方法?
(A)怠金
(B)對於人之管束
(C)對於物之扣留
(D)對於建築物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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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33), B(292), C(64), D(285), E(0) #1832568

詳解 (共 4 筆)

#2930669

(A)怠金=>間接強制。(行政執行法 §281 項 第 2)

怠金性質為「行政執行罰」,「行政秩序罰連續為之(5000~30萬元),直到履行不行為為止,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怠金的科處是另一行政處分惟仍先書面告誡但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必另經書面告誡者,從其規定

(B)對於人之管束=>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 §362 項 第 1 款)

(C)對於物之扣留=>即時強制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 §362 項 第 2 款、行政執行法 §282 項 第1款)

(D)對於建築物進入=>即時強制、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 §362 項 第 3 款、行政執行法 §282 項 第 2 款)

行政執行法 §28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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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269

36條(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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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633

發生緊急事件了! 處理方式絕不可能是開你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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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059
「怠金」屬於間接強制 ,可連續罰;需以書...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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