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築主管機關委託拆除業者拆除違建,並向屋主收取費用。此措施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緊急強制
(B)直接強制
(C)代履行
(D)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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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75), C(5854), D(63), E(0) #1718168

詳解 (共 5 筆)

#2585676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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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554
直接強制不收錢
既然有收取費用那就是「代履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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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983
代履行與直接強制之區別:代履行與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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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217
行政執行法29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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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548

何謂「代履行」?行政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得對義務人實施代履行?

答:代履行係行政機關對於負有可替代性行為義務之義務人,於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而向義務人徵收所需費用之強制執行方法。義務人違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執行機關究應代履行或處怠金,係按義務人所違反義務之性質定之。如果所違反的是行為義務,而能由他人代替履行者,則得以代履行方法為之;如果所違反的是行為義務,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或者是違反不行為義務者,則應以處怠金方法為之。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9條。

「代履行」與「直接強制」有何不同?「代履行」之費用應由誰負擔?

答:代履行與直接強制,雖同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但二者意義不同。前者是由第三人代義務人履行其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並非代替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為執行;後者則是由行政機關運用公權力,以實力(公權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代履行費用,同樣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代履行費用現已改採預繳制,使執行機關得於事前判斷,以代履行達成執行目的之可能性,而於義務人事前無力繳納或拒絕繳納時,得斟酌情況轉換執行方法,依本法第32條規定實施直接強制,以便迅速達成執行目的。

舉例說明之,搭建違章建築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自行拆除並預為告戒,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時,此項義務係屬可代替之行為義務,如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拆除則屬代履行,雇工拆除費用則應向義務人徵收。如執行機關命其所屬拆除隊執行則為直接強制,不生繳納費用之問題;惟建築法等其他相關法規有特別規定者,自應依該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9條、第32條、第34條。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https://www.slc.moj.gov.tw/293537/293550/293551/638476/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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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56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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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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