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法之法源?
(A)國際條約
(B)一般法律原則
(C)地方法院判決
(D)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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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304), C(3817), D(255), E(0) #1718166
統計: A(520), B(304), C(3817), D(255), E(0) #1718166
詳解 (共 10 筆)
#2561110
一、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國際法:條約、協定等
(四)命令
(五)自治規章
二、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一)習慣法
(二)解釋與判例(法官法)
判例:「係指最高行政法院在其諸多判決中,經過揀選審核之程序,將其中具有作為先例價值者,製成判例要旨而公布」
(三)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參 網址: https://goo.gl/Df3C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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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517
地方法院之判決僅具事實上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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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280
判決不是法源之一
判例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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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180
補充一個觀念,如果再多個最高法院聯席之決議,經大法官釋字374與620,視同命令
如此一來可以成為法源,重點在於有沒有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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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012
判例為從前判決中挑選較好的判決經過法官挑選決議(官僚體系年資深淺誰敢反對)當作判例,但並無經過立法三讀程序變成法律。
再則法官本應根據個案之不同予以最好判決,判例僅供參考,並非予以援用為判決之依據。
細故作為地方法院之判決又何來當作行政法之法源。
舊觀點最高法院遴選對於法律見解有指標性判斷之判決作為判例,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業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54號解釋理由書所言明,故原則上亦應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新,未上路司法院在2018年初提出增加「大法庭」制度的修正草案,並於12月通過三讀。未來最高法院將可以透過大法庭來確立統一見解,也會有不同意見書。同時判例、決議制度也在這次修法中刪除,但在大法庭制度施行後的三年內,人民還是可以針對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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