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某人之私有土地屬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主管
機關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即毋庸同時徵收補償。主管機關此種作為顯與下列何種原則相違?
(A)信賴保護原則
(B)合法裁量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平等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2), B(344), C(186), D(3003), E(0) #1718170
統計: A(732), B(344), C(186), D(3003), E(0) #1718170
詳解 (共 8 筆)
#2533634
大法官釋字400號理由書擷取之內文: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大法官釋字400號理由書全文如下:
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0七二號函並未違反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為前提論據,上開函件既經聲請人具體指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受理,合先說明。
2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3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0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又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所稱:「政府依都市計畫主動辦理道路拓寬或打通工程施工後道路形態業已改變者,該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日據時期之既成道路目前仍作道路使用,且依土地登記簿記載於土地總登記時,已登記為『道』地目之土地,仍依前項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外,其餘土地應一律辦理徵收補償。」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0七二號函所稱:「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院函說明二第二項核釋日據時期既成道路仍依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乙節,乃係顧及地方財政困難,一時無法籌措鉅額補償費,並非永久不予依法徵收,依土地法第十四條:『公共交通道路土地不得為私有……其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原旨,作如下之補充規定:『今後地方政府如財政寬裕或所興築道路曾獲得上級專案補助經費,或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車輛通行費者,則對該道路內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應一律依法徵收補償。』」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237
0
#2866115
平等原則之禁止恣意
58
0
#4985571
回樓上 Hsiang : *為您白話翻譯 : )
「私有土地」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行政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而本件聲請人的情形係該「私有土地」屬於「既成道路」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行政機關不想給予行政補償,就將上開情形的土地徵收作業,僅用另訂的「命令」辦理之。大法官認為【同屬土地徵收,卻未為同等處理,給予行政補償,故有違平等原則 】。
44
0
#3524388
4F
例如都市計畫 將一塊地改成道路 但這塊地還是屬於他人的
政府當然不能任意在那塊地任意鋪柏油之類的
或是民法 袋地通行 (一塊地被其他人的地包起來 沒辦法出去 而取得通過他人土地的通行權)
也是道路 但不是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有3要件
1、不特定公眾通行、且為必要而不只是便利(捷徑)
2、土地所有權人未阻止(默認)
3、通行很久(至少20年)
而上述都市計畫跟民法所形成的道路只是因為法律關係而變成道路
成為道路的原因有區別 政府能做的事情就不同了(既成道路能鋪柏油 )
有誤請幫更正 謝謝
35
0
#5190109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某人之私有土地屬既成道路...
大家都一樣 就你最特別=>違反平等原則
10
0
#4985415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想請問這段意思是什麼,看了很久還是不懂。為何與平等原則相違背?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