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並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A)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B)對清寒學生之小額助學金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D)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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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5612), C(161), D(214), E(0) #1718165
統計: A(163), B(5612), C(161), D(214), E(0) #1718165
詳解 (共 8 筆)
#2585647
(層級化法律保留) (規範密度)
一、憲法保留:即憲8的提審制度
二、絕對法律保留:生命刑、自由刑、公法上消滅時效
三、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含居住遷徒、意見、秘密通訊、信仰、集會自由)、重大公共利益(如給付行政,在法令不備下,機關有義務為積極判斷 )、課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或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之。
四、非屬法律保留: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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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462
B選項屬給付行政,給付行政之法律保留密度係屬相對法律保留
◎關於給付行政與法律保留的適用有以下兩說
1.否定說:昔日採此說,認為給付行政措施僅需有國會議決之預算為依據即可。
2.重要性理論說:近年傾向採此說。如給付行政涉及原則性問題,而屬重要性事項者,亦應有法律之依據。
因對特定人之給付就該人而言屬授益,實際上對其他人而言則係負擔。而經濟補助措施往往有諸多競爭者,行政機關之決定與機會均等原則息息相關。
3.我國司法實務見解
(1)#443
(2)#524
(3)#707
(4)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76號判決:除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如社會保險,或其他長期對眾多之相對人為給付之情形外,對特定人之補助給付,僅須經立法機關通過該給付之預算。
意即
a.給付為長期、對象為眾多相對人:須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
b.涉及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短暫、特定少數人):無須法律依據或授權,行政機關自得依行政規則、職權命令或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若對短期、特定人之給付行政加以規範,起步比干涉行政嚴格?)
以上資料來源:志光 林清老師 2017行政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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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6084
回2樓,納稅義務也是憲法保留啊
所以這提問的應該是憲法保留跟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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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468
A不是“憲法”保留嗎?
為何也會是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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