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依據
(B)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須以制定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
(C)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為補充規定,其授權應具體明確
(D)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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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6032), C(898), D(2036), E(0) #2032460

詳解 (共 10 筆)

#3572575

釋字§443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的觀點,認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於憲法中有不同層次的保障,其規範密度可區分為四個層次:

一、第一層次:憲法保留需由憲法規範需要修憲才能改變

       制憲或修憲機關,對國家某些事項直接用憲法條文予以規範,其它立法機關不得就已明文規範者,立出相異
       的規定。

       即使是立法機關,也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例如:憲法§8人身自由提審制度24小時限制總統任期事項


二、第二層次: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需以制定法律方式為之

       指立法者不得拋棄其責任,而委託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需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方式為之。

       (例如: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生命刑剝奪生命...(B)自由刑限制人身自由...(B)


三、第三層次: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得以法律明文定之,亦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其他非屬上述自由權利限制,及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可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然而需符合授權明確性
       原則。

       (例如: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限制例:平等權財產權......等)...(C)給付行政措施...(A)公共利益之重大
       事項...(A)


四、第四層次:非法律保留事項屬於法律保留的問題

      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時,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非重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

      此雖可能造成人民不便或產生輕微影響,但尚非憲法所不許。

      (例如: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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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292
釋字第443號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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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670
B只有法律,沒有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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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158
釋字443號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

(共 16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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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358

一、釋字第443號解釋,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的觀點。

    認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在憲法上有不同層次的保障,其規範密度可區分為

    四個層次:

(一)第一層次:憲法保留

   1  人民基本權,由憲法規範。只有透過修憲,才能變更權利內容。

   2  直接用憲法條文規範的事項,立法機關不得制定相異的規定。

      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憲法條文已規範的事項。

   3  例如:憲法第二章人民的自由權利。釋字第499號解釋文內容

(二)第二層次:絕對法律保留

   1  又稱:國會保留

   2  須由立法機關以制定法律方式為之,立法者不得委託行政機關以命令規範。

   3  例如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B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B

(三)第三層次:一般法律保留

   1  又稱:相對法律保留

   2  得以法律明定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3  例如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4  例如: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限制(平等權、財產權)(C

      給付行政措施、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A

(四)第四層次:非法律保留事項

   1  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時,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為必要之規範。雖可能造成人民不便或產生輕微影響,但尚非憲法所不許。

   2  行政程序法第159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

        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D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

          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二、釋字第443號 理由書(第一段)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

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

,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

,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而憲法第7條、第9條至第18條、第21條及第22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

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絕對法律保留)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

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

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

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

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非法律保留事項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

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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