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種行政決定,無須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A)國立大學將成績不合格之學生依校規退學
(B)限制役男出境
(C)對於違法之廣播電台作成停播處分
(D)將遭懲戒之會計師除名並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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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7), B(267), C(768), D(570), E(0) #1608383
統計: A(4597), B(267), C(768), D(570), E(0) #1608383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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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釋字第563號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及第四五0號解釋)。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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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尊重大學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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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回應都販售啊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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