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退學處分對於人民憲法上受教權有重大影響
(B)退學處分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C)退學處分生效,相對人即喪失在學關係,不待強制執行
(D)僅可對於公立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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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105), C(536), D(8620), E(0) #2032501
統計: A(152), B(105), C(536), D(8620), E(0) #2032501
詳解 (共 3 筆)
#3638152
剛好做到這題,順便給大家熱騰騰的釋字
來賭雞排,這一年內必考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讓我們比較一下差異吧
釋字382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對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屬於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足以改變身分以外」的情形,像是記過或申誡等。
684號解釋變更了釋字382號解釋,指出:大學的處分,只要是讓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侵害,雖然不是382號講到的退學或類此處分,學生還是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784號解釋再次擴張382號解釋
不管是什麼學校的學生,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因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受到侵害,即便不是像382號解釋提到的的退學或類此處分,也可以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相對應的行政爭訟。不會因為學生的身分是大學生,是中小學生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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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254
剛做完2019考古題,請問最佳解答要在哪裡發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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