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物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物之扣留為即時強制方法之一
(B) 軍器不得扣留之
(C)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
(D)應發還之扣留之物,一年內無人領取時,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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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4), B(6431), C(178), D(686), E(0) #1916092

詳解 (共 7 筆)

#3333870
行政執行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對於物之扣留-(A)、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B)。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C);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D)
;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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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682

所以重點:
行政執行法是一年過後無人領取 歸屬國庫
行政罰法是六個月後無人領取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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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434
(B)軍器不得X扣留之→第38條(危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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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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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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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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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38條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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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物之扣留為即時強制方法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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