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採處分權主義
(B)不採情況判決
(C) 一律採間接審理主義
(D)—律不採言詞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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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22), B(461), C(413), D(246), E(0) #1916100
統計: A(6622), B(461), C(413), D(246), E(0) #1916100
詳解 (共 6 筆)
#3235517
處分權主義(doctrine of disposition),指就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處分權主義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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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791
補充一下~行政爭訟的審理原則:
1、處分原則(處分權主義):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訴訟標的及決定訴訟程序的開始與終結。(A)
2、職權調查原則:訴訟中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陳述與請求調查證據之拘束。(行訴法133)(B)
3、職權進行原則:由行政法院主導行政訴訟程序的進行。(行訴法133、134)
4、言詞審理原則:除了別有規定外,應進行言詞辯論而為裁判。(D)
5、公開原則: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爭訟,應容許當事人以外之一般民眾旁聽。原則應公開之。
6、直接審理原則:法院必須在言詞審理中,認知訴訟資料,作為裁判的基礎,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行訴法188)(C)
...以上資料來自林清老師行政法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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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7
(A)採處分權主義 → 不知道如何解答
(B)不採情況判決 →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以及賠償程度等
面向後,得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C) 一律採間接審理主義 → 程序「裁定」為間接審理,而實質「判決」為直接審理。
(D)—律不採言詞審理主義 →通常訴訟、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皆得採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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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9039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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