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不經訴願,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A)對稅捐核定處分之復查決定
(B)有關大學教師升等之決定
(C)有關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之處置
(D)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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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216), C(152), D(7870), E(0) #1916104
統計: A(451), B(216), C(152), D(7870), E(0) #1916104
詳解 (共 3 筆)
#3304668
不經訴願程序:
一、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二、經相當訴願之程序
1.公務員之複審
2.專技人員之覆審
3.當事人已提訴願,訴願機關於期限內不為決定
4.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5.教師法之再申訴
三、法律規定不須經訴願
1.交通裁決事件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
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2.收容申請事件
四、法律特別規定其他救濟程序:社維法準用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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