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種訴訟,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A)行政契約之給付訴訟
(B)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
(C)拒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D)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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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5), B(6200), C(509), D(530), E(0) #1916103
統計: A(965), B(6200), C(509), D(530), E(0) #1916103
詳解 (共 6 筆)
#3959581
(A)行政契約之給付訴訟
(C)拒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D)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以上三者都是人民要求機關為一定之行為或給付,機關不會做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的行為,所以不需要停止執行。
人民會打撤銷訴訟,通常是因為行政機關對人民做成不利的處分(例如要求人民限期拆除違建,否則機關將會強制拆除),才對對人民有重大、急迫且難以回復的損害,所以才會去聲請停止執行。
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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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3987
我記得老師說過有行政處分才有停止執行 所以就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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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928
眼殘沒看到契約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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