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間接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所得採取之執行方法
(B)所得採取之措施包括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情形
(C)依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執行機關於採取間接強制方法時,僅得處以怠金
(D)對於已被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原則上得不經書面限期履行,即直接連續處以怠金
統計: A(1198), B(349), C(1527), D(517), E(0) #2782004
詳解 (共 10 筆)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間接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所得採取之執行方法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第三章)
(B)所得採取之措施包括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情形
---斷水斷電是直接強制
(C)依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執行機關於採取間接強制方法時,僅得處以怠金
---第30條第2項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不行為義務有一生專屬性->怠金!!
(D)對於已被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原則上得不經書面限期履行,即直接連續處以怠金
---第31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行為義務,舉例來說像是違法業者受到停業的處分,停業只能由其自己作成,沒人可代為執行,因此間接強制僅剩怠金的方式
行政執行法§28
33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間接強制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所得採取之執行方法
(B)所得採取之措施包括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情形
→直接強制
(C)依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執行機關於採取間接強制方法時,僅得處以怠金
(D)對於已被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原則上得不經書面限期履行,即直接連續處以怠金
→原則:要書面限期履行;例外:法律另有規定,不用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原處分機關」→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該管行政機關」→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A 修改為 行為不行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