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其衍生之損失補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合法實施管束,致人民之行動自由遭受限制時,不得請求補償
(B)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者,均無須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C)如有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仍應予以補償
(D)其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最長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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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6), B(841), C(353), D(1050), E(0) #2782019
統計: A(1646), B(841), C(353), D(1050), E(0) #2782019
詳解 (共 9 筆)
#5126843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A)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不包含行動自由)
(C)但書,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予補償)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所以,最長是五年)
(A)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不包含行動自由)
(C)但書,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予補償)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所以,最長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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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294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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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798
A國家賠償 才包含自由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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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256
課予義務訴訟要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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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491
(B)是VA。行政爭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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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138
(B) 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者,均無須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考誰 | 訟類 | 原則 |
| 損失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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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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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補償 | 一般給付訴訟(公法上發生財產上給付) | 一律金錢為之 |
| 徵收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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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金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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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 |
即時強制的管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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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金錢為之,例外得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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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賠償 | 民事訴訟 | 原則上回復原狀,例外得相抵為之、得金錢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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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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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為處分訴願,法無明文,人民要提課予義務訴願的話,沒準據法條可依法提起。為什麼?因為立法瑕疵,所以實務上以訴願法第1條的撤銷訴願,勉強搭配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湊合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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