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怠金逾期未繳納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B)怠金是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C)執行機關連續處以怠金前,原則上應先以書面限期履行
(D)怠金得與罰鍰併科,並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統計: A(2678), B(1816), C(410), D(2195), E(0) #981868
詳解 (共 10 筆)
這一題 陳治宇老師有講解過:
(A)怠金逾期未繳納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執行分署
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當事人持續不繳納
| 第 31 條 |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仍不履行其義務者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A答案的重點在於 要對行為人連續處以怠金 是因為他不履行其義務
而不是因為逾期未繳納怠金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怠金逾期未繳納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 仍不履行其義務者
B)怠金是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 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與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之強制執行方法
B的選項也蠻有疑問~~
首先怠金的定義 執行法第30條
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II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附上法務部行政函釋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 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第 1 項)。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第 2 項)。」第 30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 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第 1 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第 2 項)。」是以,怠 金係間接強制方法之一種,以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經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而其行為不能 由他人代為履行為要件,合先敘明。
31條:處你怠金,你還是不履行→那就繼續罰你錢逼你做(或不做)(因為我沒辦法代你做,只好罰你錢逼你做囉)
34條:處你怠金,你一直賴皮不繳錢→不繳是吧?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嘿嘿嘿^_^
--------------------------------------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