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處罰種類?
(A)拘留
(B)吊扣證照
(C)公布姓名
(D)記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55), B(103), C(143), D(426), E(0) #981870
統計: A(4855), B(103), C(143), D(426), E(0) #981870
詳解 (共 4 筆)
#1254109
拘留=>係一秩序罰的種類,前祇見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此種手段的處罰方式。係對違反社維法之人,施以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加重可延長至五日)的拘留,拘留一律於拘留室中執行。
另補充說明:
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即以強制力促使義務人(債務人、擔保人自訴人、證人等)到場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義務人之自由,以促其完納應繳金額,均為應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
資料來源:
116
0
#1236826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3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