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處罰種類?
(A)拘留
(B)吊扣證照
(C)公布姓名
(D)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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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55), B(103), C(143), D(426), E(0) #981870

詳解 (共 4 筆)

#1254109

拘留=>係一秩序罰的種類,前祇見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此種手段的處罰方式。係對違反社維法之人,施以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加重可延長至五日)的拘留,拘留一律於拘留室中執行。
另補充說明
拘提=>刑法、刑訴、行政執行法:即以強制力促使義務人(債務人、擔保人自訴人、證人等)到場
管收=>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於一定期間內拘束義務人之自由,以促其完納應繳金額,均為應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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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826

行政罰法 第 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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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923
留置原地(拘留/秩序罰)提醒對方(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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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283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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