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C)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須有法律之授權,行政機關始得締結行政契約
(D)和解契約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之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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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323), C(5690), D(1019), E(0) #981874
統計: A(152), B(323), C(5690), D(1019), E(0) #981874
詳解 (共 10 筆)
#1213828
釋348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接受給付者合理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
即→採除外說,
除非法律有規定不得訂定行政契約
否則都能訂定行政契約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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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671
我國採'除外說':除法律有明文排除公法契約之締結外,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作為行政作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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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035
行政契約採“除外說”,法律沒有規定到的部分,即可以做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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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64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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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738
§139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137(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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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052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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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064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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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062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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