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程序法第96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之事項?
(A)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B)行政處分之執行期間
(C)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
(D)不服之救濟方法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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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5323), C(635), D(1064), E(0) #981877

詳解 (共 2 筆)

#1297672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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