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關於公務人員具有雙重國籍者,下列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始取得雙重國籍者,應予免職
(B)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已具有雙重國籍者,應撤銷任用
(C)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
(D)撤銷任用後,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一律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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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1), B(271), C(449), D(6240), E(0) #981884

詳解 (共 10 筆)

#1211676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D)撤銷任用後,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一律不予追還,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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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417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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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622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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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295
(C)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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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901

(A)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始取得雙重國籍者,應予免職
(B)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已具有雙重國籍者,應撤銷任用
(C)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
(D)撤銷任用後,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一律 不予追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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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77
回6F,C沒錯,否則承接他業務的人會一團...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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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623
一律,這個詞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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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715
公務人員任用法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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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155
請問c沒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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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03
免職
不是考績法裡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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