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對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該公 務員得提出何種救濟?
(A)聲請上訴
(B)聲請抗告
(C)聲請再審
(D)聲請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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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4), B(748), C(5488), D(173), E(0) #981888

詳解 (共 9 筆)

#3001868

筆記

裁定不服------------------------->抗告10

判決不服------------------------->上訴20

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再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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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866
舊懲戒法:  第 33 條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
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新懲戒法: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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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219

公務員懲戒法 第64條: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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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476

(C)聲請再審議 

已經有修法囉!!請阿摩將C選向修改為 【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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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282
考點9職等以下逕送公懲10職等先監(彈劾...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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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541
原本題目:25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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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134
10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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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550
請問新法什麼時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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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717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5 條1.有下列各款...
(共 5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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