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院應為「免議」之議決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B)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 年者
(C)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懲戒處分者
(D)被付懲戒人退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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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501), C(598), D(5756), E(0) #981887

詳解 (共 10 筆)

#1386355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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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052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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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731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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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730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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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053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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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544
* 懲戒案件不受理  1. 程序違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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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594
樓上您好第20條的行使期間撤職 剝奪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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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173
所以 免除職務、撤職和剝奪退休金 沒有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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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885
補充舊條文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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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6000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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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3075
未解鎖
第 56 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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