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市政府與乙公司簽訂合約,由甲市政府提供公用道路供乙公司舉辦路跑比賽,但乙公司必須給付新臺 幣50 萬元回饋金,供甲市政府補貼該市國小學童營養午餐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回饋金之給付有助於實施國小學童營養午餐,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契約自屬合法且有效
(B)回饋金之給付有助於實施國小學童營養午餐,基於公益維護原則,該契約自屬合法且有效
(C)回饋金之給付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該契約屬違法且無效
(D)回饋金之給付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但因有助於實施兒童營養午餐,僅屬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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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212), C(4187), D(282), E(0) #981871

詳解 (共 6 筆)

#2280883

行政程序法137條 雙務契約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程序法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137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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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828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本來是用來說明,行政機關為法律效果裁量時應遵守之裁量界線,要求行政機關為裁量之際,不可以考量「與裁量法規範所欲追求規範目標不相干」之因素來作成裁量。(資料來源-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張錕盛) 

辦路跑跟營養午餐沒有具體的連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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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860
真是應該被分享而不是隱藏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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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036
 甲市政府提供公用道路供乙公司舉辦路跑比...
(共 1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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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731

回樓上~因為

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 136 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 137 條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1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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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340

不當連結我理解

但是這句寫無效!是不是有一點疑義啊?

(C)回饋金之給付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該契約屬違法且無效

是不是應改為VA違法(違反一般原理願則)”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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