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因公務員之行為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求償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國家賠償係由國家自己負責,不得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B)求償權之行使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C)不論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何,一律由行政院行使求償權
(D)求償權之行使無時效限制,得隨時對公務員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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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8527), C(303), D(200), E(0) #2128369
統計: A(265), B(8527), C(303), D(200), E(0) #2128369
詳解 (共 9 筆)
#3721145
由於我國對於公務員之損害賠償採國家代位責任,國家僅代替公務員向人民為損害賠償之給付。
因此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國家得另外向公務員求償。
因此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國家得另外向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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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1501
補充D,消滅時效
第 8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求償權之消滅時效)
I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II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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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792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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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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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075
(A)國賠法2-III
(B)國賠法2-II
(C)國賠法9-I
(D)國賠法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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