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一律應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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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232), C(5203), D(1016), E(0) #2398305
統計: A(299), B(232), C(5203), D(1016), E(0) #2398305
詳解 (共 5 筆)
#4261444
行政訴訟法
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A)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15條(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之管轄法院)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C)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17條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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